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
各市、州及扩权试点县(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各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咨询单位:
二○一一年四月七日 |
附件:
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
项 目 |
2000定额 |
2004、2009 |
2008抗震 |
备 注 |
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 |
3.48% |
3.48% |
3.48% |
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%调整为2% |
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 |
9.82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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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%调整为2%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