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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中心

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

各市、州及扩权试点县(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各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咨询单位:
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川府函[2011]68号)规定,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,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%调整到2%。据此,决定相应调整我省“2000定额”、“2004清单定额”、“2008抗震加固定额”、“2009清单定额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。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。  
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,接此通知之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,不再调整。
附件: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一年四月七日

附件:

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


项   目

2000定额

2004、2009
清单定额

2008抗震
加固定额

备 注

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
1.工程在市区时
2.工程在县城、镇时
3.工程不在市区、县城、镇时

 

 

3.48%
3.41%
3.28%

 

 

3.48%
3.41%
3.28%

 

 

3.48%
3.41%
3.28%

 

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%调整为2%

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
1.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
2.钢结构件
3.木门窗

 

 

9.82%
7.37%
8.35%

 

 

 

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1%调整为2%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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